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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保人寿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备案编号:海保人寿[]疾病保险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1.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1.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4.1必选责任1.4.1.1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天内(含第天)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医院[医院指您与医院;未经约定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医院,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疗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降为零。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1.4.2.1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1.4.2.1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1.4.2.2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1.4.2.2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1.4.2.1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1.4.2.2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4.1.2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天内(含第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4.1.3特定轻症额外保险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冠状动脉介入术轻症疾病,且根据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冠状动脉介入术确诊之日起一年(天)以后,医院确诊冠状动脉介入术轻症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1.4.1.4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天内(含第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两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1.4.1.5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纳,本合同继续有效。1.4.2可选责任1.4.2.1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如果您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1.4.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天)后,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1.4.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3)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并确诊为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我们仅按一种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1.4.2.2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如果您选择了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医院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根据本合同1.4.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天)后,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医院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1.4.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一年(天)后,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除恶性肿瘤以外的其他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医院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1.4.1.1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医院确诊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4)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5)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6)前一次恶性肿瘤持续。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并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特定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1.4.2.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您选择了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远端)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5);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5);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永久完全丧失基本日常生活能力(注4、5)。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由白内障引起的失明除外。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器质或功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注4:基本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注5: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导致的,同时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和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1.5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本合同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8重大疾病释义”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III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严重原发性心肌病27、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28、严重肺源性心脏病29、严重III度房室传导阻滞30、严重冠心病31、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32、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33、严重川崎病34、严重心肌炎35、严重大动脉炎36、主动脉夹层瘤37、艾森门格综合征38、胰腺移植39、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4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41、严重肾髓质囊性病42、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43、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44、系统性硬皮病45、严重克隆病4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47、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8、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49、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50、范可尼综合征51、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52、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53、严重哮喘54、肺淋巴管肌瘤病55、严重获得性或继发性肺泡蛋白质沉积症56、严重溃疡性结肠炎5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58、小肠移植59、胆道重建手术60、严重癫痫61、严重结核性脑膜炎62、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63、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64、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65、严重多发性硬化66、进行性核上性麻痹6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68、脊髓小脑变性症69、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70、细菌性脑脊髓膜炎71、横贯性脊髓炎后遗症72、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73、亚历山大病74、神经白塞病75、严重克雅氏病76、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77、严重Ⅰ型糖尿病78、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79、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80、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81、严重面部烧伤82、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83、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84、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85、严重肌营养不良症86、重症肌无力87、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88、失去一眼及一肢89、弥漫性血管内凝血90、嗜铬细胞瘤91、成骨不全症第三型92、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93、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94、坏死性筋膜炎95、象皮病96、植物人状态97、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98、严重出血性登革热99、重症手足口病、埃博拉病毒感染

1.6我们保障的轻症疾病种类本合同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40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9轻症疾病释义”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2、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3、轻微脑中风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5、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6、原发性肺动脉高压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8、早期原发性心肌病9、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10、心包膜切除术11、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12、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13、微创颅脑手术14、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16、肝叶切除术1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早期18、慢性肾功能衰竭19、单侧肾脏切除术20、听力严重受损21、单耳失聪22、人工耳蜗植入术23、视力严重受损24、单目失明25、角膜移植26、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27、早期系统性硬皮病28、脑垂体瘤、脑囊肿29、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30、中度昏迷31、脑室腹腔分流术32、全身较小面积烧伤33、轻度面部烧伤34、早期象皮病35、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36、双侧睾丸切除术37、双侧卵巢切除术38、骨质疏松骨折髋关节置换手术39、强直性脊柱炎手术治疗40、头臂动脉型大动脉炎非开胸旁路移植手术

1.7我们保障的中症疾病种类本合同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25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10中症疾病释义”

1、中度脑中风后遗症2、单侧肺脏切除术3、单个肢体缺失4、中度溃疡性结肠炎5、中度肠道疾病并发症6、中度严重克隆病7、中度系统性红斑狼疮8、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9、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10、中度帕金森病11、中度严重克雅氏病12、中度强直性脊柱炎13、中度脊髓灰质炎14、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15、中度脑损伤16、中度阿尔茨海默病17、结核性脊髓炎18、中度多发性硬化症19、肺泡蛋白沉积症肺灌流治疗20、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截除21、中度肌营养不良症22、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23、中度面积Ⅲ度烧伤24、中度重症肌无力25、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1.8我们保障的特定重大疾病种类本合同提供保障的特定重大疾病共有3种,名称如下,具体释义见“8重大疾病释义”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2.1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但不包括“8重大疾病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7)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2.2其他免责条款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1.4保险责任”、“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8.重大疾病释义”、“9.轻症疾病释义”、“10.中症疾病释义”、“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脚注3医院”中字体加粗部分的内容。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3.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3.2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3.3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3.4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何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4.1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4.2保险事故通知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迟延外,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特定轻症额外保险金、轻症疾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2)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3)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身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3)如果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4)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全残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3)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特别注意事项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4.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本公司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果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果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30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5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死亡,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4.6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5.1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其他权益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6.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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