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会分享人:楚培锋
4月9日周五
限行尾号:5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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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污染
实时资讯
1、新华社评“饭圈”圈钱指出,那些被动员、诱导进圈的青少年,不仅正常生活受到影响,还时常陷入“超额消费”“借贷追星”等经济风险。明星、经纪公司该站出来表态,监管部门也要履行监管职责,切不可让偶像崇拜成为非法集资的挡箭牌,让未成年人成为被敛财的工具。
2、目前,我国已有5款新冠病毒疫苗获批使用。国家卫健委疾控局一级巡视员贺青华说,目前国内上市新冠病毒疫苗都是经过药监部门审查批准的,其安全性、有效性都是有一定数据做支撑的,可以放心接种。
3、据台湾《联合报》消息,台铁“太鲁阁号”次列车出轨造成重大伤亡,4月4日花莲地检署最终确定死亡人数为50人,其中48人已确定身份,另有2具遗体无身份姓名,需要家属指认。
4、4月7日,厦门飞武汉国航CA航班在飞出后返航。据乘客反映,一名中年男子突然喊“飞机上有炸弹”,引发乘客恐慌。经警方现场检查,未在飞机上发现爆炸物,出警民警将该乘客带回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
5、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自3月20日起,“三星堆”商标被多次抢注,仅“三星堆”商标申请数就达到26个。三星堆博物馆表示,景区管委会目前已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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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银保监会向行业发布了《关于建议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面对低收入人群积极开发投保门槛较低、价格实惠、保障责任简单明确的产品。加快满足7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保险保障需求,适当放宽投保条件,对有既往症和慢性病的老年人给予合理保障。充分考虑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用工人群工作特点,加快开发合适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等。
2、保险业协会发布《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版)》,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新冠病毒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获得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同意的疫苗生产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3、数据显示,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及健康险、太平洋寿险、新华保险、人保寿险5家公司保费增速总体出现回落,大多公司的新单保费收入和新业务价值负增长。各公司积极调整产品策略,为疫情过后客户转化做准备。此外,健康、养老领域不断迎政策利好,各公司利用自身长期资金优势,进一步抢抓机遇,加大康养生态建设。
4、国家卫健委老龄健康司司长王海东4月8日介绍,国家卫健委支持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税费优惠、土地等政策。同时,强化医保支持,只要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正式运营三个月后就可以申请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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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
1
保险公司:XX人寿
被保险人:赖某
年4月20日,赖某为其子投保重疾险,保额10万元。
4月28日,投保医疗险,含器官移植手术费保险金,合同中通过附表对于赔付金额约定如下:
年6-9月,赖某之子因患先天性X连锁无丙种球蛋白血症入院治疗,并进行了器官移植手术,后经治疗无效死亡。
年1月26日,重疾险拒赔,3月1日,医疗险拒赔。
原因:遗传性疾病属于免责条款。
1.何为遗传性疾病?
本案保险合同当中有明确约定: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医生的建议下做了遗传病基因分析报告后确认为遗传性疾病,因此,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来讲,XX人寿的拒赔并无不妥。
2.何为先天性?
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还包括: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同样,在合同当中也很明确: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3.请注意:遗传性、先天性不代表出生时就能发现
本案中,投保人(即被保险人的父亲)声称:投保时并不知道被投保人有此疾病,也发现不了,等被保险人住院时,在医生的建议下对被保险人做了遗传病基因分析报告才知道被保险人属于遗传性疾病。
这是事实,也是实务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出生时没被发现不代表出生时没有,因为出生时不可能做全面的检查。
4.将遗传性和先天性免责是否合理?
(1)要看保险产品定价时使用的生命表是否已经将遗传性和先天性因素对于价格的影响考虑在内。
(2)从保险的基本原理来讲,只要遗传性和先天性出生时没有被发现,而且在整个生命过程中是否发病和什么时候发病都具有不确定性,就可以成为可保风险。
(3)从保险实务来看,销售人员很难把这个条款解释清楚,保险公司有条件地减少对于遗传性和先天性的免责,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迈出了第一步。
一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赔付器官移植手术费保险金10万元。
主要判决理由:
(1)无证据证明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已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
(2)订立此类重大疾病保险时未对被保险人作基本的身体检查;
(3)亦无证据证明在投保时投保人已明知其子患有先天性无丙种球蛋白血症
因此,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事由中的格式条款尚无生效。
二审维持原判,再审被驳回!
2
黄女士是一位保险代理人,给自己及家人买了很多保险,其中两份保单被保险人是丈夫彭某,重疾险,保额都是19万,轻症保额4.4万,投保时间年9月。
年3月彭某中风,县医院的诊断是“脑内多发缺血灶或脑梗死”。
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复查,而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并没有这一条,此时保险公司已经违反了保险合同。
9月,医院复查,结论仍然一样,但保医院复查,黄女士拒绝;
11月,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直接进行了退件。
经与保险公司沟通,发现焦点有二:
①这家保险公司因为“轻度脑中风”理赔太多了,所以理赔审核变严格了。
做为代理人能我们能理解其中一定有过骗保案,但不能理解因为出现过骗保,或者仅仅怀疑出现过骗保,就在合同约定之外反复让客户做检查,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不能把控制骗保的成本转移给客户。
②彭某没有住院,也没有用药。
这种病情不住院是可以理解的,更何况是在疫情期间;
没有用药,黄女士解释说:黄女士医院做医生,为了省钱,医院走后门拿了便宜的药用;
经过数次与保险公司的沟通,3月初理赔款到账,轻症保险金8.8万元,豁免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思考:延伸到核保上,如果病例资料不全,保险公司不足以判定,结果就是延期。病例上都会显示出院医嘱,如有定期复查,可问客户要下后期复查报告,这样可以节省核保时间,且做出客观的核保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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