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原告辛某系八十多岁老人,平时会参加住家附近药店的免费测血糖活动。年6月2日,辛某在被告某药房礼嘉一店处测血糖,发现血糖值为7.8mmol/L。
该店工作人员告诉辛某血糖偏高,就向其推荐销售了格列齐特片(Ⅱ)等处方降糖药。辛某购买该降糖药后连续三天每天吃一片,第四天时突发意识障碍昏迷,被家人发现送医,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低血糖昏迷、呼吸型碱中毒等。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房礼嘉一店在无处方的情况下推荐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予以警告等行政处罚。
辛某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辛某申请对其住院治疗与其服用涉案格列齐特片(Ⅱ)的因果关系及比例等进行鉴定。经鉴定,辛某服用格列齐特片(Ⅱ)与其低血糖昏迷而住院有关,服用药物为完全作用的因果关系比例为%;辛某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该精神障碍属于五级伤残等。
02法院审理
渝北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格列齐特片(Ⅱ)为处方药,药房应凭医师处方向患者出售该药,涉案药房未经医师诊治且辛某在未持医师处方的情况下,擅自将处方药推荐并销售给辛某造成辛某人身损害后果,过错明显,应承担相应责任。
购药时辛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以足够谨慎的态度按照医嘱及药品说明书进行用药。但辛某不经医诊,就随意购买并服用处方药物,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相应责任。
结合原因力大小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辛某与药房的责任比例以3:7为宜。扣除被告垫付部分,渝北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礼嘉一店赔偿原告辛某15余万;不足部分由被告重庆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担等。
03法院说法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状况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