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来了
很多家长都会带孩子到球场上踢足球
不过踢球的时候要小心了
要是不小心砸到人
可能会面临高额赔偿哦
顺德大良有人就因此赔了近2万元
去年6月15日晚,小邱步行大良美的体育公园足球场外面时,被小梁踢到场外的足球击中头部受伤,还造成了手机损坏。
当晚场地保安、管理人员及被医院检查治疗,小梁垫付了医疗费,并支付了手机维修费。
因为受伤,小邱在家休养,医院诊断治疗。
◆6月23医院进行门诊检查治疗,病历记载诊断为轻度颅脑损伤,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元。
◆6月28医院治疗并住院,于年7月20日出院,共住院22天,出院诊断为脑震荡、左侧放射冠区少许缺血灶等,产生医疗费.54元,其中医保报销.07元,因此小邱支付.47元。
◆7月27日、8月1日、8月10日、8月21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脑震荡,为此支付医疗费.9元。
◆8月20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支付医疗费.2元。
小邱受伤是因小梁踢出场外的足球导致,还因此耽误了工作,小邱要求小梁赔偿损失,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小邱对小梁进行了起诉。
小梁说,事发当晚他带同事儿子去踢球,球踢到场外树上掉下来,去捡球时看到小邱蹲在地上,球在她两米外位置,他不知道球是否打到小邱,但保安说球打到小邱。
保安报警后,警察到场问球是谁踢的,小梁说是小孩踢的,并表示小孩是小梁带来的,有什么事就问小梁。警察登记小梁电话号码后,小梁、保安、场地管医院检查,检查后医生称没事。因小邱摔烂了手机,小梁给了小邱元后就各自回家了。
小梁认为场地方也有责任,且无法证明小邱的伤情与事故有关。
小梁认为球是小孩踢的
且场地方有责任
小邱的伤情无法证明与事故有关
后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不成功
不过
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由小邱在受伤者处签名
小梁在踢球伤人责任者处签名
该协议载明小邱在美的体育公园足球场外散步时被足球击中头部,当时晕倒在地,在保安员协助下找到踢球当事人即小梁。
现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小邱基本伤情稳定好转,现要求责任人小梁赔偿治疗费用及误工费用,通过公安部门多次调解,小梁认为足球场地方也有责任,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那么究竟是谁的责任
这些损失该由谁来出
法院认定,是小梁的责任
顺德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小邱主张小梁踢出的足球造成其受伤,小梁则认为足球并非其踢出,而是由其所带的小孩踢出。
但是根据小邱提供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中已写明是小梁踢出的足球导致小邱受伤,小梁也在该协议书上签名;
而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书中亦写明小邱受伤是因小梁造成。
小梁虽然认为足球是由他人踢出,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上述协议内容也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小梁该意见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造成小邱受伤的侵权主体为小梁。
小梁需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事故发生时,小梁正在进行业余足球运动,但由于足球场外为公共道路,小梁理应预见到足球飞出场外可能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并对此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小梁踢出的足球飞出场外并击中小邱导致其受伤,虽然小梁并非故意为之,但小梁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小邱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小梁赔偿。
由于双方均确认案涉足球场地设置有三米多高的围栏,且小邱受伤处距离该场地隔有草坪,而小邱系在足球场外的公共道路散步时被飞出场外的足球意外砸伤,因此小邱对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不应由小邱分担损失。
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统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小梁应向小邱支付赔偿款.24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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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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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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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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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顺德普法编辑小组整理
素材来源
顺德区人民法院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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