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IBI治疗晚期恶性肿瘤受试者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有效性的Ia/Ib期研究重组抗分化抗原簇47(CD47)和抗程序性死亡配体1(PD-L1)双特异性抗体医肿,武汉同济A部分剂量递增决策遵循加速滴定和“3+3”剂量爬坡模式,B部分剂量递增决策遵循“3+3”剂量爬坡模式,A部分加速滴定剂量递增阶段设2个剂量组(0.01mg/kgQ3W和0.1mg/kgQ3W),“3+3”剂量递增阶段设3个剂量组(1mg/kgQ3W、3mg/kgQ3W和10mg/kgQ3W),剂量限制性毒性(Dose-LimitingToxicity,DLT)观察期均为21天。剂量递增B.1部分(单一剂量给药)至少包括5个剂量组(3mg/kgQW、10mg/kgQW、20mg/kgQW、30mg/kgQW、45mg/kgQW),均采用“3+3”剂量递增,DLT观察期均为21天剂量递增B.2部分的初始剂量至少包括5个剂量组(3mg/kgQW、10mg/kgQW、20mg/kgQW、30mg/kgQW、45mg/kgQW),均采用“3+3”剂量递增,DLT观察期为第1周期第8~28天。B.1部分剂量递增阶段的第1-21天(给药频率为QW)或第1-28天(给药频率为Q2W)、B.2部分剂量递增阶段的第8~28天(给药频率为QW)或第8-35天(给药频率为Q2W)1.晚期实体瘤患者,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标准治疗失败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的受试者2.Ia期A部分:根据RECIST1.1评估标准,至少有1个可评估的病灶;B部分:根据RECIST1.1评估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3.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4.根据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CooperativeOncologyGroupPerformanceStatus,ECOGPS)为0或1分。5.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1)血常规:中性粒细胞(AbsoluteNeutrophilCount,ANC)≥1.5×10^9/L;血小板(Platelet,PLT)≥90×10^9/L;血红蛋白(Hemoglobin,HGB)≥10.0g/dL。2)肝功能:无肝转移受试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pperLimitofNormalValue,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Transaminase,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aminoTransferase,AST)≤2.5×ULN。有肝转移受试者要求: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5×ULN。3)肾功能:血清肌酐(Creatinine,Cr)≤1.5×ULN或通过慢性肾脏病流行病学协作组方程(附录4)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50mL/min/1.73m2;尿试纸检测结果显示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24h尿液采集且24h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NormalizedRatio,INR)≤1.5,且部分凝血酶原时间(ProthrombinTime,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PartialThromboplastinTime,APTT)≤1.5×ULN。6.预期生存时间≥12周。7.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6个月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8.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1.既往曾暴露于任何CD47抗体、SIRPα抗体或CD47/SIRPα重组蛋白。2.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阳性,或有溶血性贫血病史。3.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生存随访阶段。4.需要服用抗凝剂和/或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甾体抗炎药的受试者。5.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2周之内有输血史,或使用过促红细胞生成素(Erythropoietin,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colonyStimulatingFactor,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Macrophage-colonyStimulatingFactor,GM-CSF)、血小板生成素(Thrombopoietin,TPO)或IL-11的治疗。6.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最后一剂抗肿瘤治疗(化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肿瘤栓塞术等);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3周内接受最后一次放射治疗。7.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7天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喷鼻、吸入性或其他途径的局部糖皮质激素或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即不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允许使用预防性的皮质类固醇以避免过敏反应(例如,静脉造影剂或化疗药物给药前预处理)。8.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等)系统性全身治疗。9.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10.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者预期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接受大手术。11.在首剂研究治疗之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未恢复至NCICTCAEv5.00~1级的毒性(不包括脱发、乏力)。12.既往接受过全盆放疗。13.已知软脑脊膜转移和其他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14.已知存在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既往2年内的该病病史(在近2年之内不需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15.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16.已知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史。17.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8.已知对于任何IBI制剂成分过敏。19.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包括体检可发现的任何腹水,既往经过治疗或目前仍需要治疗的腹水,仅影像学显示少量腹水但无症状者可以入选。20.双侧胸腔中等量积液,或一侧胸腔大量积液,或已引起呼吸功能障碍需要引流的受试者。21.未控制的并发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HIV)感染者(HIV抗体阳性),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者。?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II~IV级)或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动脉高血压(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mmHg)。?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例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受试者在入组前3个月内必须接受内镜评估。?在入选研究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在入选研究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3或4级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在入组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B级>7分或更为严重的肝硬化。?肠梗阻或以下疾病的病史:炎性肠病或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病。?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受试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22.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HBsAg和/或HBcAb阳性且HBVDNA拷贝数≥1×拷贝数/ml或≥ULN)或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分析方法的检测下限)。23.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除外:?已根治的恶性肿瘤,在入选研究之前≥2年无已知的活动性疾病并且复发的风险极低;?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痣;?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24.妊娠或哺乳的女性受试者。25.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交通费每次¥元人民币,药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药效学研究、免疫原性、循环免疫复合物检测和外周血血液标本采集每个采血点¥元人民币,每次肿瘤组织活检¥元人民币。需要提供切片10片,时间3年内的蜡块,自己切,已切好的,3个月内,4-5μm;或接受活检;以下情况谨慎推荐:1.骨转移承重骨椎骨,风险高,建议放疗,放疗后好转可以跟进2.膀胱癌,膀胱转移,有血尿,不建议推荐;3.多次化疗,靶向治疗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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